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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国际广场业主买房八年仍未交房

时间:2013-09-12 20:05:17

  在车水马龙、繁华似锦的武汉光谷,矗立着一座座恢弘气派的现代建筑,这其中光谷国际广场因其得天独厚的核心地段和富丽堂皇的外表,更使其成为光谷商圈潮流时尚的领导者和年轻人购物、聚会、休闲、娱乐的大本营。然而在这日夜笙歌和日进斗金的光鲜背后,有谁了解或关注过这样一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被肆意掠夺而踏上七年漫漫维权路的无助业主:

  七年来,他们中有的被逼跳楼过,被无辜殴打软禁过,被肆意恐吓过,有的因悲愤轻生过,有的因生病无法及时治疗而去世,有的因维权上访失去了工作,甚至妻离子散,凄惨至极,几多辛酸几多血泪…….

  但,他们从来没放弃,因为他们始终坚守信念,相信法律,相信正义。

  这一切还得从2005年的购房说起……

  勒紧裤袋用血汗钱买房,却等来一场空

  光谷国际广场此前被称为光谷中心花园,其开发商东盛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是东星集团,旗下东星航空名噪一时。2004年,东盛公司拿下目前的光谷国际广场这一地块,随后按节奏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名当时被叫做光谷中心花园。东星曾计划将其打造成光谷区域新地标,规划中包括一个大型购物广场。

  但一路激进的东星航空却开始遭遇资金链的困扰。从2006年开始,为了弥补东星航空的资金需求,时任东星集团董事长的兰世立将光谷中心花园的建设资金抽离,项目进展缓慢。

  或许是为了尽可能多的争取现金流,兰世立还曾想过将这个规划为地下2层和地上5层的购物广场项目,尽可能多的拆零出售。

  作为主管部门,东湖高新区房管局没有批准,此后双方经过沟通,东盛公司被允许将地下一楼和五楼拆零出售,为此,东湖高新区房管局还曾在项目现场贴出一张可证明此事的公告。

  怀揣着“一铺养三代”的梦想,这些业主通过借贷和全家几代人的积蓄,花费几十万、上百万购买了上述地下一楼和五楼拆零出售的商铺,其中地下一楼的商铺均价达2万多元,地上五楼的商铺均价为8千多元。至2006年陆续有几百户业主同东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铺,约定商场开业时间预定为2006年10月28日,若逾期未开业,东盛公司按日向业主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约定交房时间为2007年6月28日,若逾期超过60日,将按日支付业主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期间,东盛公司因公司内部原因,造成资金链断裂而停工,导致未能依约定的时间商场开业、商铺交房。经过业主的据理力争,此时仍为兰世立掌舵的东盛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16日和2008年5月26日向业主支付了逾期开业违约金和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8年7月7日,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两次以股权抵押约定,东星集团以集团及兰世立个人名下的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抵押给融众集团,融众集团(或由其指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六次向东星集团提供3.15亿元的借款。该合同签定后,东星集团按合同将东盛100%的股权按融众集团的要求全部转到该集团的职员李军和杨嫚名下。

  2009年,融众集团对外通报,正式接盘光谷中心花园,并将项目名改为光谷国际广场。

  东星方面称,融众集团在支付了800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以后,余下的二亿三千多万元的款项一直没有支付。2009年,东星航空宣告破产,这一项目也正式宣告停工,成为武汉市最大的烂尾楼。

  随后在融众公司进入资金后该项目得以恢复建设。融众最初接手时,曾召集业主到华中科技大学一个礼堂与业主协商,希望原价回购商铺,若业主同意回购,开发商当年将给业主支付50%的房款,剩余50%房款2年后再支付。融众提出的另一方案则是,将部分5楼的业主等面积置换到项目的负一楼,部分业主同意和解,但仍有20多个业主表示拒绝。

  此后经过法院介入裁定,融众第二次与业主们正式公开协商。“当时融众评估后确定以每平方米为1.7万元价格,回购商铺,而另一方案则是将业主统一等面积置换到光谷国际广场5楼东区,但这一提议仍被业主们拒绝。

  紧接着,东盛公司以要求解除合同为由,无耻地对业主进行起诉。此后洪山区法院受理后,一审裁定东盛败诉,东盛上诉进入到二审环节后,又主动撤诉,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原判。按规定,二审裁定后,东盛公司应执行裁定结果,但半年执行期满,仍无结果。

  至2010年1月,项目就已具备交房条件,但此时已由谢小青掌舵的东盛公司迟迟不交房,也不按照合同向业主支付了逾期开业违约金和逾期交房违约金,并且擅自将业主的商铺进行整体规划运营。

  业主们在据理力争无果后,终于忍无可忍,由此开始了旷日持久、错综复杂的诉讼拉锯战。

  漫漫诉讼路,谁解此中味

  在这几年里,每个业主都经历了七八起诉讼的煎熬、等待、甚至折磨,这其中的辛酸、寒心、憋屈、悲愤,只有他们最清楚。以其中的一位业主为例,交房违约金诉讼一审是洪山法院、二审是武汉中院 三审再审是湖北高院;开业违约金诉讼一审是洪山法院、二审是武汉中院,武汉检察院抗诉后三审再审是洪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一审是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二审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买房八年开发商不按合同交房,两次抗诉八次开庭,开业违约金已经履行了八个月六次会审后还是判定为不能履行!主要诉讼如下:

  诉讼一:在多次交涉无果后,2008年12月,部分业主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东盛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东盛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日万分之五过高,要求进行调整;2、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商场开业条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已收取的开业违约金应全部退还给被告。洪山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1、被告东盛公司在庭审中以抗辩的方式提出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过高,要求作出降低的调整,本院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的行情及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酌情调整,将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由日万分之五调整为日万分之三;2、因商场开业时间为2006年10月28日,但交房时间为2007年6月28日,开业时间在交房时间之前,该约定为不能履行的条款,故对双方约定的商场逾期开业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从应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中予以冲抵。遂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洪民初字第133号判决,判令被告东盛公司以原告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从2007年6月29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开业违约金从中予以冲抵)。

  诉讼二、原告业主对洪山法院(2009)洪民初字第133号判决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即(2009)洪民初字第133号判决);2、判令被告东盛公司按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判令被告东盛公司按万分之三支付逾期开业违约金。主要理由;1、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时双方意思表示,并已经得到法院(2007)洪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武民终字第350号民事裁定书等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再则,上诉人所购买的商铺价值练练攀升,被告东盛公司延期交房的行为给原告业主造成了巨大损失;2、商场开业时间和被告东盛公司交房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开业时间在交房时间之前并不矛盾,开业时间针对的是商场本身,交房时间针对的是业主的商铺,商铺是否交付并不影响商场开业,一审判决认定商场开业违约金为不能履行的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将已经支付的逾期开业违约金从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中予以冲抵的判决明显错误。但二审法院仍然依据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了驳回原告业主的上诉、维持原判的(2010)武民终字第264号判决。

  诉讼三、原告业主对武汉市中院作出的(2010)武民终字第264号判决不服,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2012)64号民事抗诉书。抗诉书认为(2010)武民终字第264号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使用法律确有错误,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实体处理错误。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湖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鄂民监二抗字第001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2012年12月十三日作出了(2012)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97号判决。该判决仍然无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辩理由,一意孤行地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民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诉讼四、2012年2月,东盛公司通知所有业主去收房。去后才发现,一是东盛公司提供的武规(东开)验[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载明仅对五至叁拾贰层建筑物进行了验收,并未对业主所购买的地下一层商铺进行验收;其次,东盛公司在售房时同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为10元每平米每月,而这次交房时辩称了27元每平米每月,且必须出租给东盛公司整体经营,条件非常苛刻,这完全是霸王条款。于是大部分业主坚决不接受这种条件。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业主遂于2012年8月向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发放武规(东开)验[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了(2012)鄂武东开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原告业主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武规(东开)验[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所记载的内容只能证明规划东新分对该建设项目中的贰栋五至叁拾贰层建筑物作出验收合格的行政行为,并不包括原告诉求的五层以下的商铺,且原告未提供法定证件证明规划东新分局对商业地下室部分作出了规划验收合格的行政局行为,进而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属缺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五、原告业主对(2012)鄂武东开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不服,遂于2013年月8日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4月2日作出了(2013)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10号终审行政裁定书,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业主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二审法院仍然与原审法院一样无视原告业主提交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分局于2012年4月20日回复给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的《关于东盛房地产规划验收的回函》以及6月28日回复给业主的回复函,该两函中明确表明了作为武规(东开)验[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发证机关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分局,认为东盛公司的项目竣工建筑下沉广场封闭不符合规划许可,存在违反规划建设问题,并对东盛公司进行了处罚,后于2009年11月16日核发了武规(东开)验[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该验收合格证已包括地下车库、商业地下室和写字楼地下室。

  诉讼六:2010年1月29日,光谷国际广场正式开业,但被告东盛公司一直不向原告业主交付所购商铺,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且没有支付逾期不能办证违约金。为此,原告业主于2011年初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东盛公司立即向原告业主交付所购商铺,并支付不能如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经法院审理查明后于2011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了(2011)洪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东盛公司10日内将原告业主所购买商铺交付给原告业主,并于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并承担如期不能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备案的违约金。

  诉讼七、与此同时,原告业主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 (2010)武民终字第264号判决书到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洪山区法院依法分别予以立案,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盛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后,于2012年2月11日向洪山区法院来函,说明东盛公司已完成房屋交付的准备工作,并已告知原告业主在2月17日和18日办理商铺交房手续,但原告业主提出东盛公司交房不符合条件,未办理规划验收,因此坚持按合同条件收房。洪山法院遂于2012年4月18日发函到发放武规(东开)验[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核实该合格证是否包括负一层商铺的规划验收,该局4月28日回函说明,验收合格证包括中心花园地下车库、商业地下室、写字楼地下室。洪山法院一次认为负一层商铺符合交房条件,遂暂停执行。

  此后,原告业主针对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发放武规(东开)验[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后又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以武规(东开)验[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所记载的内容只能证明规划东新分对该建设项目中的贰栋五至叁拾贰层建筑物作出验收合格的行政行为,并不包括原告诉求的五层以下的商铺的理由驳回原告业主的起诉。根据上述行政裁定的认定,洪山区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函》,未获答复后,又于同年6月20日对该局发出《催办函》,该局至今未予答复。原告业主遂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东盛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洪山法院遂于2013年7月9日向东盛公司下达了(2010)洪法执字第30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动身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东盛公司由此提出执行异议: 1、涉及申请执行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确认,原告业主所购商铺已于2010年元月6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即负一层商铺已取得交付条件,在执行法院的直接参与下,东盛公司早就向所有业主完成房屋交付;2、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回函洪山区法院,验收合格证包括中心花园地下车库、商业地下室、写字楼地下室。负一层商铺是否通过规划验收,应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这是法律赋予规划部门的行政职权,执行局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越权认定;3、执行法院错误理解了武汉中院(2013)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10号终审行政裁定书关于“本案中亦无其他有效的法定凭证证明被上诉人对该项目的五层以下楼层进行了验收。原审裁定以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而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的认定。综上,东盛公司请求执行法院立即撤销(2010)洪法执字第301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法院经查明后认为双方形成的争议时东盛公司所交付的光谷中心花园负一层商铺是否符合交付条件,交房行为能否认定?而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筑各项验收合格的统一凭证,取得该凭证,说明该房屋建筑可以交付使用。东盛公司已于2010年1月6日取得了包括负一层商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应视为其完成的建筑工程已具备交付条件。对此,本院的生效判决亦作出了相应的认定,并判决支持了权利人主张东盛应立即交房的诉请。故此,东盛公司的交房行为应予认可,违约金因此应予止付。综上,洪山区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了(2013)鄂洪山法执裁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东盛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撤销本院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0)洪法执字第301号执行通知书。

  原告业主对(2013)鄂洪山法执裁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已于2013年8月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等待武汉中院的公正裁决。

  与此同时,以融众为背景的东盛公司竟然三番五次厚颜无耻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价收购业主购买的商铺。

规划局和法院各执一词,对业主互踢皮球

  全面仔细地分析上面的所有诉讼,不难发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分局、洪山区法院、东湖高新开发区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等都在各执一词,自说自话,把无辜业主的合理诉求当做皮球一样踢来踢去,并且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置若罔闻。

  首先,对于诉讼四和诉讼五来说,虽然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分局发放的武规(东开)验[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只记载了对该建设项目中的贰栋五至叁拾贰层建筑物作出验收合格的行政行为,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回函洪山区法院,验收合格证包括中心花园地下车库、商业地下室、写字楼地下室。负一层商铺是否通过规划验收,应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这是法律赋予规划部门的行政职权。业主在提起这2起行政诉讼时,除了提交武规(东开)验[2009]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外,还提交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给洪山区法院的回函以及给业主的回复,但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固执地单以验收合格证来说规划局没有验收,就武断地说业主的负一层商铺因没有做出验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驳回了业主的起诉,导致业主想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救济的机会就此丧失。

  其次,对诉讼一和诉讼二来说,业主民事诉讼中只提起了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而法院不但越权冲抵了已支付的开业违约金,而且单方面听取开发商的抗辩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把双方意思自治表示的万分之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下调至万分之三。

  再次,对诉讼三来说,省检察院抗诉书认为(2010)武民终字第264号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使用法律确有错误,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实体处理错误,要求重审,但省高院仍然对申诉人的理由和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视而不见,仍然维持原判。

  最后,一事不二理是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款对此有明文规定。但开发商东盛公司竟然能三番五次厚颜无耻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价收购业主购买的商铺。这不是公然把法律当儿戏吗?

  悲惨可怜的业主依然行走在维权的漫漫长路上,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不详 来源:赢道创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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