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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支持大气污染索赔 取消100万处罚上限

时间:2013-09-26 09:06:52

  “所谓公共治理,就是说大气污染治理不是政府一家的事,政府、企业单位、群众应该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共同治理。”昨天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德林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介绍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工作时说,草案二审稿中单设一章,首次引入了公共治理概念。

  “这次修改不是小修小改,草案从96条增加到130条,其中新增或修改条数有57条,不少是原则性、根本性的改变。”一位细心的代表还拿着一审的稿件,仔细对照看自己的意见有没有被吸收进这次修改。

  王德林说,原草案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委员、代表在审议中普遍认为与当前北京空气质量的严峻形势和国家新标准有较大差距,总地来说就是紧迫性认识得不够,针对性有效性不强,这次修改新增了“实行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控制”、“谁污染、谁治理,严格管理,严惩违法,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获利”等七项原则。

  修改稿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公共治理”一章,并明确了政府、排污单位、公众各自的责任,尤其是增加了政府在控制人口和机动车增长、限期达标、制定排放标准、制定淘汰目录、制定政策鼓励减排、征收排污费、处置突发事件、支持科技应用、加强宣传、加强生态建设、区域防治、责任考核等责任的表述。

  对于公民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责任权利,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举报;特别是公民因大气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必要时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针对目前环保领域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修改稿体现了严格管理、严惩违法的立法原则,明确了依法追究行政部门不履责、不查处的法律责任,将原草案中8种免除加倍处罚的情况减少到3种,同时取消了加倍处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上限。委员、代表在审议中普遍表示赞同,认为对大气污染立法的处罚措施就应该严格、刚性。

  王德林说,以往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二审后即可付表决,但大气立法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将这部法规提交明年初的市人代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在大会上交全体市人大代表表决。王皓 标签:大气污染 环境保护 王德林 修改稿 环境污染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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