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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率

时间:2014-08-28 00:49:28

  近日,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此次社会保险费率的调整,涉及险种较多,降低幅度较大,对陕西而言是首次。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均下浮

  对失业保险,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比例由原来的2%下浮至1%,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对工伤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执行;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全省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下浮至0.2%,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西安铁路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对生育保险,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 〔2008〕136号)规定的费率执行;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减少企业社保缴费支出23.56亿元

  截止2013年底,全省2013年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三项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39.67万人、378.06万人、240.25万人,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142.07亿元,基金结存偏多,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按照社会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可适当压减过多结存基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使基金结余率处于合理水平。经测算,此次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预计每年可减少企业社保缴费支出23.56亿元,对于稳定就业局势、激发市场活力、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人社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受益。确保扩面征缴力度不降低;确保服务标准不降低;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同时,严格落实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待遇标准,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作者:佚名 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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