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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40名出租车上访喊屈

时间:2015-04-22 21:12:00

  

 

 

 

 

  永安市出租车个人所有权法院已判决,市政府(副市长陈孝秉)、永安市运管所(所长许有淼)行政干预有法不执行

  永安市城市“面的”出租车自1993年开始上市营运,当时“面的”出租车是经运管部门行政审批取得个体出租客运经营权并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出租车业主购车后办理了相应的个体营运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由永安市个体客运联合车队统一代管。后在车籍不变(即行驶证等证件)的前提下,车主将自己的“面的”出租车挂靠闽通长运永安客运一分公司,继续从事“面的”出租车客运经营。2001年4月23日,永安市运管所发函(永交运2001便字第004号函),要求原个体 “面的” 出租车客运车辆必须实行全称挂靠经营(即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必须变更为闽通长运永安客运一分公司),否则不可到检验室参加日趟检,而未参加曰趟检的营运车辆不能上路营运。出租车业主被迫将个体营运的“面的”出租车车籍全称变更到闽通长运永安客运一分公司名下进行全称挂靠经营,除闽通长运永安客运一分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外,“面的”车辆产生的责、权、益均由出租车实际车主所有。

  2008年3月永安市政府要求将全市的“面的”出租车更新为“轿的”出租车以提高我市出租车整体挡次, 在不改变原来经营模式,保留出租车产权、经营权归业主个人的前提下由出租车业主个人出资购买“轿的”并继续全称挂靠闽通长运永安客运一分公司,所以2008年购买的出租车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继续登记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一分公司”,这是出租车所有权不符个人名下的侵权行为。漫漫三年官司路,终于官司已胜诉。法院判决:“确认闽GT××××号丰田花冠牌出租车所有权属上诉人×××享有”。(附: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的2013年1月14日,我们依据生效判决书和相关材料到永安市交警大队进行了出租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当办理了6辆出租车的转移登记后,交警大队停止了其它剩余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据说是受到了政府分管交通的领导包括永安运管所等有关方面的压力),在2013年1月17日强迫将已办理完转移登记的出租车恢复至原登记状态。(附:转移登记表)。

  之后,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办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转移至个人名下。永安市人民法院也发出了《代为完成指定行为委托书》(附:法院委托书)(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1条规定,我们认为该委托书名称应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永安市交警大队此时搬出永安市运输管理所、永安市人民政府,就不执行文书内容,拒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我们交涉,口头答复,要做可以,但必须改变出租车辆的使用性质,给予挂民用车牌等。我们认为为,拟改变出租车辆的使用性质等行为,违反了2012年9月12日修正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10条的规定,是不履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再着, 2001年4月23日永安市运管所发函(永交运2001便字第004号函)要求全称挂靠,以及2008年继续全称挂靠本身就是超越职权,是侵权行为。我们出租车业主是带着经营资格、营运证等进行挂靠的,当时闽通长运以及永安客运一分公司并不具备出租客运资格,正是因为有我们的挂靠合同后,之后的经营资格才暂时许可给该公司。

  由于永安市政府等部门的行政干预,办理《行驶证》所有人转移登记至个人名下,欲将使用性质改为民用私家车,这是不是擅自修改了法院判决内容?是不是违法行为?我们怀疑!在出租车主没有主动申请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是哪个法律赋予有关部门对车辆的作用性质进行私自改变呢?(附永安市运管所的情况说明)

  依判决书所附本案适用物杈法第四条:个人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永安市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物权法,是不是违法行为?我们怀疑。

  当时出租车挂靠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一分公司时,所有权人转移登记至个人名下,使用性质不能改变,仍为“出租客运”, 即使把所有权人办理了转移登记并不违背挂靠经营模式。 4月20日,40位永安市出租汽车业主集体到福州市政府维权上访。39辆出租车停在了福州西高速口的福州大学附近,至今已经二天了。事情的导火索是4月19日下午永安市交通执法大队以没有道路运输证为理由查扣了闽GT0351出租车,而这已经是永安市路政部门查扣的第三部车辆了。給予的处罚是扣押三十天,同时罚款1万五千元的决定。永安市交通局没有给这四十辆出租车颁发道路运输证的理由是它们自己单方面解除了与闽运公司的挂靠合同,把车辆行驶证过户到了个人名下。目前这40位永安市出租车业主正集体坐在福州市政府门口。他们的诉求是要求永安市交通局立即给这40辆出租车做好道路运输证同时取消一万五千元的罚款和释放被扣押的车辆。永安市交通局认为出租车不能由个人来经营。2015年福建省出租车管理办法里很明晰的规定了个体出租车必须走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的同时规定了出租车公司化经营的同时禁止出借二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禁止车辆挂靠公司经营。这40位出租车业主脱离挂靠公司闽运后,自发的组建了闽顺出租客运公司。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相关行政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同时请求上级部门领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联系现场上访车友:闽顺客运公司刘辉18359090260。陈永18806043518 永安市40名出租车所有人

  2015年4月22日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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