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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危机传播中的双重角色:既点火 又灭火

时间:2013-03-15 09:12:58

  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如何为上市公司所用?中国上市公司优秀网站评选的观察团成员、新纶科技副总裁、董秘杨利的观点颇能代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心声。杨利认为,互联网在危机传播的过程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起火点,又是灭火器,上市公司应学习将新媒体作为优化企业危机公关的利器加以运用。
  信披负责人新课题
  杨利分析,一方面,互联网可能是社会大众和媒体获知危机事件的第一个渠道;另一方面,互联网所具备的即时性和互动性,也使其成为危机管理时不可或缺的工具。上市公司网站和官方微博因其权威性,在企业发生重大事情时,可以抓住话语的主动权,及时将信息公布到微博和网站上,将事件过程透明化,避免信息混杂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声誉危害,从而更好地宣传企业形象。
  深天地董秘侯剑对此深有同感,她认为如何充分运用新媒体,已是上市公司信披负责人面临的新课题。
  招商地产董秘刘宁进一步提出,在处理危机事件时,上市公司可通过公司网站及官方微博及时进行危机公关。尤其是官方微博,作为自媒体,信息发布简便自由,更为大众化,更易为公众传播。如果能很好运用该平台做及时的危机公关,有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处理危机事件,化危机为转机。
  网络互动要及时规范
  微博互动是一种很好的沟通方式,能够及时、细致地传达上市公司信息,消除市场误会。不过,上市公司在运用时需慎之又慎。
  广深铁路副总经理、董秘郭向东表示,微博尚未成为指定信息披露的渠道,有些投资者还不知道这种方式。有些公司境内外多地上市,法定信息披露一般会用中、英文两种语言,一不小心就容易造成不公平披露。
  侯剑认为,在与投资者进行网络互动时,具体操作方面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上市公司在微博和网站互动时要注意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把握好信息发布的时点,不能早于公司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信息。这也是公司面对新媒体崛起,运用互联网与投资者互动的难点和风险点所在。二是要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发布前要认真核实,避免发布错误消息。三是要做好与投资者的互动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美盈森副总经理、董秘黄琳的经验是,当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面对舆论压力,在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坚持“快报事实、重报态度、慎报原因、再报进展”的原则。
  呼吁出台相关信披管理指引
  上市公司网站评选观察团专家们一致认为,无论是上市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还是其他自媒体发布的上市公司消息,都应该得到必要的监管。
  长城开发董秘葛伟强认为,当前微博等信息的滥用催生了不理性的投资者,由监管部门加强对其的监管是公司能与投资者进行良性互动的重要前提。
  刘宁呼吁,针对新媒体的崛起与运用广泛的现实,监管层或上市公司本身可结合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制定官方微博信息披露管理条例或指引,限定发布的信息类型。如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数据等内容,由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把关内容;若遇突发危机事件,一切对外信息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编写、发布。
  黄琳提出,上市公司自身应建立有关规章,对员工尤其是高管开设微博进行备案,有关人员通过微博发布关于公司的信息应经过审查。
  杨利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也适用于网络的虚假传播。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等都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违规披露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杨利因此提出,通过微博传播信息与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没有本质的区别,作为新媒体的微博不应当游离于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之外。

作者:胡光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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