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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幼儿园中猝死 家长起诉索赔40万获赔7万

时间:2013-05-06 09:29:47

    李某夫妇从山西老家来到北京,为赚钱,二人在通州区宋庄镇沟渠庄村,转租了他人的一所无登记、无幼师、无保健员的“三无”幼儿园。结果一名幼儿小勇因身体不适,在放学后突发疾病送医不治。

    为此,小勇的家长将李某夫妇诉至通州法院。昨日记者获悉,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夫妇赔偿7万余元。

    男童家长索赔40万

    2007年,赵某夫妇生育儿子小勇。据家住沟渠庄村的赵某夫妇诉称,2011年春,其将小勇送往同村的育才双语幼儿园上学。

    暑假时,这所幼儿园被转让给了李某夫妇。秋季开学后,赵某夫妇找到了经营幼儿园的李某夫妇,称小勇在2009年曾经做过植入人工耳蜗的手术,希望李某夫妇能多多照顾,并表示每月可多交200元的费用。李某夫妇应承下来。

    2012年5月的一天,赵某夫妇因加班,没有按时在5点半幼儿园放学时去接儿子小勇。小勇与另外一名晚回家的小朋友一起玩耍。

    玩耍中,小勇身体不适倒地,值班人员将小勇送往医院,并通知赵某夫妇。

    当晚,小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机关认定,小勇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赵某夫妇痛失爱子,将幼儿园的所有者李某夫妇诉至法院,索赔40余万元。

    法院判幼儿园赔7万

    李某夫妇在法庭上称,小勇的死亡是自身疾病造成的,与他们无关。而且,幼儿园第一时间将小勇送往医院,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审理中,赵某夫妇申请对小勇进行尸检,查明死因。经法医单位鉴定,小勇为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慢性气管支气管炎所致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二人未经登记注册,也未按照法律规定配备专业的医师和保健员,擅自开办幼儿园,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小勇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小勇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疾病所致,故小勇应自己承担较大的责任比例。

    法官酌定小勇自身承担8成责任,李某夫妇承担2成责任。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李某夫妇赔偿小勇的父母7万余元。 (记者张玉学)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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