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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订税收征管法纳税争议应先复议后缴税

时间:2013-07-01 09:04:24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6月7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昨天,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承办的《税收征管法》修改专家研讨会举行。多位专家建议,应降低现行罚款和滞纳金水平,将纳税争议解决模式改为可以先复议后缴税。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先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换言之只有先交钱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才能起诉。这种双重前置的制度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应当取消缴纳税款前置的规定。在条件进一步成熟时,可进一步取消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前提条件的现行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也表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应取消所谓先交税才能取得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限制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应该严格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把征税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向记者表示,更加注重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包括这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在内,有关部门今后应进一步予以关注的重要工作。

    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先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只有先缴纳税款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才能起诉的这种双重前置的制度,今后确实应该有所调整,这也是我国税收征管政策需要更加人性化,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一个方向。

    不过,在这次国务院法制办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征求意见的稿件中,并未涉及专家提出的行政复议程序修改问题。因此专家这一修改意见能否实现,还需在7月7日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各方综合评价后才能确定。 标签: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管法 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 行政法学

作者:佚名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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