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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督察隶属国土部独立性不足(2)

时间:2013-08-14 09:00:26

    土地督察合作机制尚未建立

    “由于政府内监督的体制特征,土地督察制度的信息公开渠道主要是土地督察公告。”黄贤金表示,接受调查的人员中63%认为仅靠督察公告督察信息是不够的。同时,难以形成社会监督的合力,“更不用讲让公众监督政府执法行为的同时也监督土地督察机构”调查称。

    黄贤金表示,接受问卷调查的168人中,有99人认为土地督察与监察、司法、审计、组织等部门互动和协作机制尚未形成,这将制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持续运行。

    “目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中央其他监管部门尚未建立履行纠正权的互动机制,土地督察实践中也尚无具体的实施办法,土地督察互动机制尚未形成。”黄金贤团队称,司法合作机制也未建立。

    “虽然政府是破坏耕地的主体,但从破坏耕地罪的案例来看,一方面由于政府用地行为是集体决策,因此,主要是个人及个别企业是追究破坏耕地罪的主体。另一方面也说明对政府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够。”南京大学的调查说。

    对省级政府土地督察不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6〕50号文件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行政编制仅有360名,派驻地方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每个局跨区督察3至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个局人员编制30至48名不等。

    土地督察本来应该是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而现实工作中主要是监督检查市一级以下人民政府用地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督察效用不显现。

    对此,黄贤金团队认为,其原因是现行土地督察制度下派驻地方的督察局在行政级别上低于省级人民政府,他们建议,应提高土地督察机构的行政级别。

    建议制订《国家土地督察条例》

    对于如何解决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黄贤金团队也给出了他们的建议。

    黄贤金表示,推进土地督察立法,增强土地督察的权威性。该团队在调查中设计了三种完善法律建设的方案,其中,约88%的被调查人员认为直接制订《国家土地督察条例》方案是可行的。

作者:刘官飞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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