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随后做出处罚措施:书面致函福田区住建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15条规定对利丰物业进行处罚;向全市书面通报处罚情况;要求物业管理协会在行业内给予利丰物业公开谴责。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1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这意味着利丰物业公司将面临近百万元罚款。 标签: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 骗领 利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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