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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幢民国别墅叫价4500万 户主却还在申请廉租房

时间:2014-11-01 20:07:27

  这幢民国建筑叫价4500万元。图片来自网络

  这段时间南京一栋价值4500万的民国建筑叫卖引起了广泛关注,而昨天有人在网上发文称,曾经在2011年有人以别墅居住者的身份申请廉租房,“别墅主人”真的还能申请廉租房吗?扬子晚报记者随即展开调查,辗转联系到了相关经办人和陷入事件漩涡中的当事人张仲辰,以揭开事实真相。

  事件缘起

  4500万叫卖独栋民国别墅

  近日,一则“南京‘土豪级’民国别墅寻买家”的消息在网上热传。位于梅园新村的这幢别墅共有两层高,门外挂有“梅园新村42号”的门牌和“玄武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牌子。记者昨天在该别墅探访时,遇到了来看房的陈先生,他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他也是看了媒体报道之后,过来看看的。根据该房出售信息,卖家给出的价格是4500万,而按照230多平米的房子面积初步核算,每平米的售价达到了18万元,再加上税费、中介费,该房的最终售价将接近5000万元。

  网友爆料

  别墅“主人”曾申请廉租房

  昨天,有网友突然贴出了一个令人吃惊的消息:该价值千万的民国别墅“主人”居然曾经申请过廉租房。

  网友“国庆仑”在帖子中表述, 他在关注这栋位于梅园新村别墅的时候,居然发现了南京市住建委于2011年7月12日发布的一份《南京市江南八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名单公示》,在这份申请人名单中,居然出现了住址为梅园新村42号的申请人。

  该网友据此发问,梅园新村那边的别墅都是独门独户,基本上不存在一个门牌号多户人家的情况,他判断这处别墅的主人可能曾经申请过廉租房,他希望求证,既是真富豪,何以出现在这份廉租房申请名单里呢?

  扬子晚报记者调查

  廉租房申请人确实住“梅园新村42号”

  记者打开该发帖人给出的“公示”资料链接,这份资料就公示在南京市住建委的官方网站上。在该份资料上,公示了201位南京市江南八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者的名单。

  其中在编号为49的申请者的名单中,果然出现了地址为梅园新村42号的申请者,申请人姓名为张仲辰 。

  如何才具备资格申请廉租房?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当时的公示中明确,根据《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精神,符合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的;或年满60岁的孤老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均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此次公示就是为了进一步让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南京市住建委相关人士表示,除了该公示单的申请人名字外,南京市房改办和各区的房改办监督投诉电话都一一予以公布。

  显然如果按照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民国建筑的“主人”肯定不符合条件,那么与该建筑有联系的张仲辰究竟是什么人,他与别墅的真实关系是什么呢?

  申请人原来不是户主是“租户”

  根据该份公示资料显示,当时居住梅园新村42号的张仲辰所申请的辖区是白下区,而按照现在的辖区则属于合并后的秦淮区管辖。在一番辗转之后,记者联系上了曾经负责受理张仲辰廉租房申请的一位秦淮区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在他的印象中,张仲辰的生活条件不仅与别墅搭不上边而且从2003年开始就在原白下区吃低保。

  “我们对于申请者有严格的规定,张仲辰的申请材料也是一遍遍仔细调查过的。”该人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张仲辰当时在提供现居住地的时候确实曾经提供过梅园新村42号住宅的相关资料,不过当时他显示的是租赁协议。

  扬子晚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时看到,在张仲辰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曾经两次提及梅园新村42号住宅。第一次提及的是由2004年与梅园新村42号承租人周良修签署的租赁协议。

  与此同时另一份租赁协议也出现在申请材料中,和前期的租赁协议不同,该份租赁协议出现了梅园新村42号的产权证,不过该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14.2平米,产权持有人姓名为张某某,而非张仲辰。张某某与张仲辰所签订的租约从2006年6月18日开始至2012年6月17日,每月的租金为350元。

  在一番辗转之下,扬子晚报记者昨天联系到了这位陷入别墅漩涡的当事人张仲辰,然而对于关于自己的网上传闻,当事人显然还不知道。他告诉记者,自己确实曾经住过这栋位于梅园新村民国建筑中,但自己确实不是该栋建筑的主人,自己也是交租金过日子的。如今住的地方是江宁上坊的廉租房内。扬子晚报记者从秦淮区住建局了解到,今年5月份,张仲辰获得了位于江宁上坊的廉租房,面积为49.6平米,由于已经入住,因此从今年6月份开始,其享受的住房补贴已经被取消了。

  用暂住地名义申请廉租房不违规

  为何能以别墅的名义来申请廉租房呢?扬子晚报记者昨天又辗转联系到了曾经的别墅托管方——玄武区房产经营公司。

  查阅相关资料后,该房产经营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房产属于民国时期的建筑,由于别墅主人在2011年才提出房屋产权申请,因此从1958年至2011年之前的这一段时期,该房屋的实际托管方为玄武区房产经营公司,其当时的房屋性质为公房。

  相关资料显示,当时租赁该公房的为三户人家,分别为张某某、施某和周某,因此当时张仲辰也很可能是租赁了其中的房间,然后以暂住地的名义申请廉租房。

  据了解,这与廉租房相关政策并不矛盾,所以可以肯定张仲辰不是别墅的主人,也不存在别墅主人申请廉租房的说法。(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郁)

作者:刘官飞 来源:扬子晚报作者: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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