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上海旅游 美女 上海国旅 2022世界杯 奥运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娱乐频道 >> 生活消费 >> 内容

“流浪猫伤人”案改判 “在什么地方喂”有讲究

时间:2013-03-12 09:15:37

  昨日,备受关注的“流浪猫伤人”案二审改判。市二中院认为,投喂流浪猫无错,不能因投喂就认定是猫的管理人;但市民乔女士在家门口公共通道附近的投喂行为,影响公共利益,应担一定的责任。最后判决赔偿金额由1300余元降为900余元。

  2012年6月4日,家住育仁里小区的乔女士正在自家楼门前给几盆花除虫,突然听到有人喊,“这谁家的猫?”她回头看到,邻居肖女士家的狗正和一只流浪猫厮咬在一起。乔女士回忆说,肖女士在“劝架”中一脚踢飞流浪猫,可猫很快又竖着尾巴继续与大狗厮咬,“她(肖女士)把大狗抱起来,之后猫可能意外把她挠伤了。”

  乔女士说,自己随后跑出家门帮忙赶猫,并在事发后把受伤的流浪猫带回家中医治。可能就是这一举动,让肖女士认为流浪猫为乔女士所养。

  事发后,肖女士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起找到乔女士协商赔偿。赔偿要求被拒绝后,肖女士将乔女士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近3000元。本案一审时,法院判决,乔女士作为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故负70%的责任,赔偿肖女士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1300余元。乔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乔女士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已认定伤人的猫是一只流浪猫,但又将乔女士认定为该猫的管理人,是自相矛盾的。同时,多位小区居民也可证实,伤人流浪猫非乔女士在家中所养,小区内其他住户也有喂猫的经历。

  市二中院民六庭经审理认为,流浪猫的特性就是无主、长期在野外生存,而乔女士的喂食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行为,即使其长期投喂,仍不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也没有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一审法院根据乔女士的投喂行为判决其承担管理责任是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法院同时认为,无论乔女士出于何种动机去投喂流浪猫,该行为必然会对其居住小区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故该行为亦应受法律规范的调整。乔女士长期投喂流浪猫,尤其是在其家门口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为,是对于公共利益一种不合理的干涉和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肖女士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乔女士应承担相应责任。又因肖女士曾经脚踹流浪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同样承担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肖女士、乔女士对于伤人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后者应赔偿肖女士医疗费900余元。

  律师说法

  喂养流浪猫狗行为不算饲养

  “虽然最终赔了钱,但这个判决可给爱猫人士吃了定心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说,一审法院认为乔女士长期喂食流浪猫,便认定其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对猫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种观点被二审法院纠正。法院明确,仅是喂食动物并不构成对动物的饲养或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爱心人士进行了保护。

  尹富强说,法院之所以又判决乔女士承担责任,不是基于其对流浪猫的喂养行为,而是基于其喂养时所选择的地点为“公共通行道路”。他认为,这起案件非常具有警示意义,法院最终的判决也对爱心人士作出法律风险警示,即在喂养动物之时要考虑是否会影响他人,是否会对公共环境带来潜在危险。

  对话当事人

  “为动物保护去打官司”

  记者:您为什么要喂这些流浪猫?

  乔女士:我家养有一只宠物猫,它常常和窗外的流浪猫隔窗对望。后来,因为可怜那些流浪猫,我就偶尔撒些食物,会有些猫来,反正谁来就喂谁。

  记者:您投喂流浪猫,一般在什么地方?

  乔女士:我们不仅在公共通道,在阳台、绿地都有喂食这些流浪猫。我觉得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可以喂食流浪动物,还有可以在哪些地方喂食流浪动物。

  记者:有没有想到可能会伤人?

  乔女士:没想到,因为猫是没有攻击性的动物,不像狗。她(肖女士)受伤是因为恶意踢踹流浪猫,跟我选择在哪里喂食流浪猫其实没有关系。

  记者:您怎么看待这个判决结果?

  乔女士:我和家人都觉得,一分钱都不应该赔。我们会继续申诉,现在不是为钱去打官司了,而是为了动物保护去打这个官司。我担心一旦输了(官司),就没人敢再去喂食流浪动物了。

  记者:经过这件事情后,您还会继续喂食流浪猫吗?

  乔女士:还会继续,我老公还因为这件事情开始关注动物保护主义的知识。(记者 王维维)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日报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共有评论 0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西财简介 | 服务条款 | 法律版权 | 广告服务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西财网(www.xc07.com)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全部转载互联网,不代表西财网观点|如有侵犯到您权利,请联系站长将会在24小时内删除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 [苏ICP备17009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