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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要求采编人员不报道未核实信息 不传播流言(2)

时间:2013-04-17 09:05: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客和微博管理,《通知》要求,新闻单位设立官方微博须向其主管单位备案,并指定专人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删除有害信息。新闻采编人员设立职务微博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发布微博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所在媒体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通过职务活动获得的各种信息。

  《通知》对于加强和改进网络新闻舆论监督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新闻单位不断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利用舆论监督要挟基层单位和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提供赞助;不得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所在新闻机构审核同意不得将职务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刊发在境内外网站上。

  此外,《通知》指出,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职责,强化对本地媒体、所辖媒体和中央媒体在地方记者站、分支机构、新闻网站地方频道新闻采编人员及新闻业务的监管。对新闻采编人员以网络为平台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并视情节限期或终身禁止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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