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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速路未及时清雪最高罚20万

时间:2013-12-20 16:17:14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应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五倍应交票款,未及时清雪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建设不停车智能收费系统

  《条例》对高速公路收费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实行了计算机联网收费,对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按照计重方式收费,对客运车辆按照车型方式收费。入口领卡、出口缴费的形式简化了人工收费的手续,提高了收费效率。并且,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正在制定计划,建设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等智能收费系统,建成后将更大程度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超载超限车禁入高速公路

  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王刚介绍,《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的限速值不得超过120公里,限速值低于120公里的,在保证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过往载货、载客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检测、检查。禁止遮挡号牌、无号牌、超载和未经批准超限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不按规定清雪罚款

  《条例》实施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的责任更明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未按照规定清理积冰、积雪,未修复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开通或者擅自关闭服务区的,处以1万元罚款;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处以5000元罚款。

  蓄意逃费加付5倍应交票款

  按照《条例》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五倍的应交票款。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车辆驾驶人赔偿。(记者于海霞)

作者:佚名 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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