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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男虚构京籍妻子买房未果索百万定金 获85万

时间:2013-06-20 08:58:43

  没有购房资格的张先生为了在北京买房,用虚构的“北京妻子”的身份证进行登记,但因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他和房主王女士打起了官司,要求对方退还100万元定金。

  记者昨天获悉,张先生虽然通过起诉拿回了100万元定金,但海淀法院也判决他赔偿王女士15万元房租损失。

  原告

  不知房屋受限购令限制

  张先生2012年来京工作,户口并没迁来北京。当年6月,张先生通过房产中介介绍,与房主王女士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欲以560万元的价格买下王女士位于海淀的一套房屋,并付了100万元定金。

  张先生称,签了购房合同之后,发现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去年10月,张先生以王女士虚假告知该房不受限购政策限制,导致房屋无法过户为由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退还定金100万元并赔偿其资金收益损失20万元。

  被告

  反诉买家赔偿房租损失

  庭审中王女士辩称,签合同前就告诉了张先生房子的情况,“当时他说有购房资格,我们才签订的合同,之后办了网签手续。”王女士说,她曾配合去房管局办过户,但是因为张先生的妻子没有亲自到房管局办手续,过户手续才一直没办成。

  案件审理时,王女士提出了反诉,她说因和张先生签了合同,自己的房屋停止出租,现合同不能履行,导致自己遭受了租金损失,因此反诉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法院判令10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此外张先生要赔偿15万元房租损失。

  查明

  买房人实际状况为未婚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张先生委托中介办理购房资格核验和合同网签登记,住建委网站上张先生购房资格核验结果单显示:张先生的北京籍妻子为“田女士”,并登记有田女士的身份证号,但实际上张先生未婚。

  因办理房屋过户需张先生的妻子亲自到房管局办手续,但这个虚构的“妻子”未露面,所以手续没能办成。

  判决

  定金可退但要赔偿房租

  法院认为,双方签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张先生不具有本市购房资格,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因张先生没购房资格,并非其故意不履行合同,故王女士收取的定金应当退还。

  法院表示,北京自2011年2月就已开始实施房屋限购政策,张先生签合同时,应明知该房屋属于限购范围且其不具有购房资格。张先生主张王女士虚假告知其该房屋不受限购政策影响,未提供证据。

  合同中明确记载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的信息,网签合同上也明确记载了房屋性质,王女士已经尽到告知义务。此案中,张先生申请办理了限购房屋的购房人资格核验,提交的信息与其真实情况不符。

  综上,足以认定张先生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导致双方订立的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

  王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因履行合同导致房屋租金损失15万元,并提供了可作为证据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标签:定金 北京 过户 核验 房屋

作者:佚名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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