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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尘肺的“非典型”案件:两次判决截然不同

时间:2013-06-20 08:58:44

图为2013年5月,张先全等农民工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等待判决书。他们当中,除一人为矽肺二期外,其他全部为矽肺三期,需要随身携带氧气袋,维持生命。资料图

  ●因用人单位对工人生命健康权的冷漠

  ●因用人单位侵权行为没有得到有力惩罚

  ●因农民工对自身权益一无所知,导致了这场悲剧

  2013年5月21日,四川省剑阁县武连镇武五村的张先全与4名同乡再一次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确认劳动关系二审判决书。天渐渐暖了起来,一审时还能自主呼吸的他们,现在不得不每天背着氧气袋过活。

  张先全迫不及待将判决书翻到最后一页,只看了一眼,便瘫坐在法院门前的台阶上——“驳回上诉人张先全请求确认其与上诉人石嘴山市天城工贸有限公司之间,从2008年11月24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与张先全一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尘肺农民工也同时败诉。

  他们心里清楚,败诉意味着工伤认定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工伤认定就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不能获得工伤待遇,更无法向企业提出赔偿。

  果然,几天后,他们收到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这些农民工患上了相同的职业病——尘肺病。肺部无可逆转的纤维化让他们感到,自己的日子不多了。

  迟到的权益意识觉醒

  原本,张先全并不知道自己有职业病。

  2002年2月,张先全经人介绍来到浙江天台振兴挖掘队从事爆破工作,一同去的还有他的二哥张先武、张先华等人。

  一年可以挣到2万多元的工资,对于这些贫困山区的农民工来说算是“高收入”了。看到张先全挣了钱,先后有几十个同乡投奔他,成为爆破工、挖煤工。

  直到2008年11月24日,该挖掘队才注册成立了石嘴山市天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城公司)。

  每天,工人们在遮天蔽日的粉尘环境下工作,老板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防尘措施,也没有给工人提供职业病检查的福利,更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这些,张先全其实并不十分在意。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再多干两年,然后拿着攒下的钱“退休”,回乡盖房子、种地,与家人过安生日子。

  可事与愿违,张先全的身体渐渐无法支撑正常的工作。他经常“感冒”,呼吸困难。2011年1月,他和许多工友因身体原因相继离开天城公司。

  2012年1月16日,工友缑成元病亡,“尘肺病”这个名称闯入了张先全的世界。

  胸闷、咳嗽、呼吸衰竭,从发病到去世仅3个月……听着同乡讲述缑成元的经历,张先全害怕了。他先后到剑阁县疾控中心、四川华西医院、宁夏第五人民医院检查,均诊断为矽肺三期。

  2012年6月,张先全和几个同乡找到所在地政府反映情况。有关部门迅速组建了由律师和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临时小组。同年7月,一行人从四川赶往宁夏石嘴山等地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张先全等三人被以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仲裁请求;随后,张广海等12人也在相同原因下被驳回仲裁请求。

  不服仲裁结果的农民工们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0月,张先全等人找到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的王胜利律师寻求法律援助。第二天,王胜利便启程奔赴石嘴山准备两天后的一审。

  两次截然不同的判决

  相隔5个月的两次审理,却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2年10月22日上午,张先全、张先武、邓全生三人的案子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原告张先全诉称,在天城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合同由老板掌控,至今没有提供,使他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他请求法院“确认和被告(天城公司)从2008年11月24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天城公司辩称,不存在掌握劳动合同的事实,因为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虽然2002年2月起,张先全在其前身即浙江天台振兴挖掘队工作至2011年1月,但该公司是在2008年11月24日才登记注册成立,此前属于个体户,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2011年1月,张先全主动离职后再未返回该公司,也未提出保留事实劳动关系的要求,此行为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

  随后,由于张先全的案子证据较多,天城公司对用工事实不予否认,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顺利。

  2012年12月12日,王胜利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可以领取判决书了。他试探地询问结果,对方爽快地答复:“都胜诉。”

  法院认为,原告张先全虽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天城公司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其与原告从2008年11月24日至2011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为确认劳动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属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支持了张先全要求确认在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对此,天城公司不服,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22日开庭。审理中,该公司认为,张先全是2011年1月完成了当年度的工作任务并结清劳动报酬后自行离开公司,即便认为用人单位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间主张权利,但其却是在2012年7月才主张,显然超过法定时效。请求驳回张先全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天城公司的上诉理由,撤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看到判决结果,张先全的心凉了:“如果说一审判决燃起了我们生的希望,二审判决如同斩断了我们的救命稻草!”

  “等不及”的生命正在逝去

  张先全案并不是王胜利代理的惟一尘肺农民工维权案。

  目前,王胜利分别代理了25个张先全同乡的案件。翻开厚厚的卷宗,一组数据沉甸甸地印在纸上:诉至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的3人中,一人已死亡;诉至内蒙古阿拉善盟法院的13人中,仅吴元安确认了劳动关系,其他12人虽一审胜诉,但二审刚刚开庭,结果尚未可知;张先全等三人一审胜诉,二审驳回……

  张先全的案子在许多尘肺农民工维权案件中并非“典型”——他拥有工作证、员工联系卡、爆破作业证等能够证明其曾经在天城公司工作的“关联性”证据,而许多农民工甚至一份证据也没有。因此,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由于超出“法定时效”,张先全还是败诉了。

  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界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成为争论的焦点。

  作为长期帮助尘肺农民工维权的律师,王胜利认为,职业病具有潜伏期,如果简单的等同于其他劳动争议,受仲裁时效限制,则有失公允。

  在等待仲裁、诉讼的漫长过程中,尘肺农民工的生命正在逝去。

  王胜利永远忘不了一个叫张广斌的农民工。2013年1月23日,42岁的张广斌呼吸衰竭去世。弥留之际,这个一辈子与人为善的农民工坚持将眼角膜无偿捐出,留给需要的人。为了给他治病,家里早已负债累累。最终,还是在网友们的捐助下,张广斌才得以安葬。

  “尘肺病不可怕,可怕的是用人单位对工人生命健康权的冷漠和麻木,可怕的是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侵犯劳动者权益,却没有受到应有惩罚……”王胜利痛心地看到,新的尘肺病患者正不断产生,他们对于法律赋予的权益知之甚少,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更多人选择沉默,而不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先全等农民工正在申请再审。“可审查期需要三个月,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挨到下一次开庭。”对此,王胜利很担忧。(记者 郑莉)

标签:张先全 尘肺 王胜利 农民工 石嘴山市

作者:佚名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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