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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殴打他人逼其跳河 四男子涉非法拘禁获刑

时间:2014-08-28 00:49:09

  中新网衢州8月27日电(施佳秀 赖之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浙江衢州男子童某为索债伙同朋友非法拘禁古某,期间对其进行殴打、逼他跳河,最终因触犯刑法锒铛入狱。27日,记者从浙江龙游法院获悉,该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童某等4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6-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人缓刑1年。

  童某,浙江龙游人,28岁。

  2012年6月,古某到童某处借款18万元,随后离开龙游到浙江金华工作,欠款一直迟迟未还。

  2013年8月2日中午,童某叫上袁某、大杨、小杨等人,一起开车到金华叫古某还钱,强行将他带回龙游,并在车上对他进行殴打。到达龙游石窟后,童某联系方某(另案处理)送来空白借条,逼迫古某重新出具一张欠款22万元的欠条。

  当晚,童某、方某等5人将古某带到龙游一酒店的房间内,让他打电话借钱还债,可古某打了几个电话都没借到钱。

  童某等5人因讨债未果,怒上心头,一起对古某拳打脚踢,扇了他几巴掌。方某还提议给点苦头古某尝尝,5人把古某带到一条江边,逼迫他说不跳下去就要打他,古某只能被逼跳了下去。

  后怕弄出人命,5人将古某拉了上来带回酒店。此后两天多,方某、袁某等人按照童某指示白天带着古某在龙游城区筹钱,晚上则将他拘禁在酒店房间内。直至8月5日上午9时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古某解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某等四被告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48小时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具有殴打被害人情节,从重处罚。童某、大杨(化名)、小杨(化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袁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袁某、小杨有犯罪前科,适用实刑;童某、大杨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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