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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两亿赔偿 中煤能源被举报联手太原警方构陷

时间:2015-06-08 15:49:14

  5月26日,署名为stone1973的网友通过新浪微博,实名举报中煤能源勾结太原警方陷害评估公司法人。举报书称,“中煤能源全资公司拒不执行2亿赔偿,被法院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资产后,勾结太原警察刘晓伟制造刑事案件陷害评估公司法人,刘晓伟充当央企打手完成‘先刑后民’以阻止法院执行,本人被逼取口供后现公开举报”。
  因为事关央企与民企的经济纠纷,这条实名举报的微博当天转发量将近2000条。

  举报人是山西华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强。

  2013年9月,因华强公司出具晋华强评报字(2010)第093号《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委估资产估价项目评估报告书》一事,刘强被太原市公安局立案查处。2014年4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以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将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0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将该案件移送小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我主要是举报太原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刘晓伟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对我威逼恐吓、骗取口供的违法违纪事实。”刘强在发给记者的举报信中说。  事发一起巨额赔偿案

  刘强案件,源自一起央企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巨额赔偿案件。央企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下辖子公司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焦化控股”)2012年的一场旧案,正面临2.2亿元赔偿执行。

  山西省晋中市中院分别于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初分别作出的四份法律文书显示,中煤焦化控股因自愿为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煤九鑫)的法律责任提供担保,目前正面临91%股份和4万吨焦炭被拍卖、1.76亿元银行存款被查封。

  作为中煤集团唯一一家焦化公司,中煤焦化控股的现状并没有按照上市公司规则的要求出现在上市公司中煤能源的重大公告事项当中。

  晋中市中院(2012)中法执字第10—2号、3号、4号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3年8月6日、2013年10月18日、2014年1月6日发往中煤焦化控股和中煤九鑫等两家公司。

  上述裁决书裁定:冻结、划拨保证人(担保人)中煤焦化控股银行176236394.95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中煤焦化控股在中煤九鑫91%的股权;拍卖中煤九鑫所有的焦炭4万吨。

  三份执行裁决书载明,因保证人(担保人)中煤焦化控股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2年2月2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中煤九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担保。“因执行人中煤九鑫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民营灵石九鑫的债权无法实现。”

  晋中市中院强制执行源于民营灵石九鑫对中煤九鑫一起6亿元的巨额索赔。经过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1日做出的一份名为石裁字【2011】第159—2号的裁决书最终裁决,中煤九鑫5日内支付民营灵石九鑫补偿费和仲裁费等总计1.76亿元。

  截止目前,中煤九鑫应支付民企灵石九鑫总计2.2亿元赔偿。由于中煤九鑫和中煤焦化控股未能按时履行裁决义务,民营灵石九鑫申请晋中法院强制执行,中煤焦化控股的困境由此而来。

  上市公司中煤能源官网介绍,中煤焦化控股是上市公司中煤能源2003年投资的唯一一家焦化公司公司,中煤九鑫成立于2003年11月,是中煤焦化控股的200万吨大型焦化生产企业。中煤焦化是中煤能源于2003年投资成立的,旨在打造“中国第一、世界领先的大型国际化焦化企业集团”。

  上市公司中煤能源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前身是1982年7月成立的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2006年12月在香港上市,2008年2月回归A股。

  实名举报民警违法

  让刘强想不到的是,因为接受委托出局了《评估报告》,中煤九鑫在执行期间以《评估报告》主要证据造假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

  2013年9月太原市公安局对评估人员立案。同年9月25日,太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向晋中市中院和太原市检察院出具了立案说明,该说明并未要求停止裁决书执行。

  “2014年4月15日,公安办案民警刘晓伟从北京将我带回太原时已近下午6点多,他没有允许我休息,吃饭的情况下,直接开始询问,直至第二天凌晨1点多钟。”刘强说道,“期间,我多次要求吃饭、喝水、上厕所,但均被其拒绝!刘晓伟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刘强在举报书中写道,“需要各位领导注意的是:之前我于2013年12月23日和2014年2月21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两份笔录,客观体现了当初制作评估报告时的真实情况。也正是由于刘晓伟的威逼恐吓,我第四次所做的笔录与之前在的笔录出现重大变化。在这份笔录上,我承认了所做的《评估报告》结论“与客观实际不符”!
刘晓伟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刘强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斌向记者表示,被告人刘强作为山西华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规范要求,在石家庄仲裁委的委托范围内,依据仲裁委提供的全部材料做出客观、真实、有效的评估报告,供仲裁委仲裁时予以参考。在仲裁委裁决结果没有被撤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家没有认定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情况下,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不存在的。建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宣告被告人刘强无罪。

  就在今年的5月13日,陈兴良、张明楷、阮齐林等注明刑法专家对刘强案件召开了论证会。专家出具的《意见书》说,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起诉书采用推定方式认定被告人有罪存在重大疑问,被告人刘强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由于刘晓伟的恐吓、逼供行为,我被迫违心做出了与事实相悖的口供,以致我被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面临法律的追责。这完全是由刘晓伟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刘强表示,在评估过程中,我公司“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任何接触与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刘晓伟根本不懂得评估的专业知识,无视《委托评估协议》的约定内容,却武断定性,导致我被刑拘,其行为严重侵犯的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造成了我声誉上的毁损。

  截止记者发稿太原警方以及警察刘晓伟,并没有回应刘强的实名举报。

  争议中煤

  中煤焦化控股与民企灵石九鑫之间的纠纷,起于2003年的一次央企与民企的合作。

  公开资料显示,中煤九鑫于2003年11月成立,是中煤焦化控股民营灵石县九鑫共同出资设立的200万吨大型焦化生产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煤焦化控股占股75%,民营灵石九鑫占股25%,之后中煤焦化控股通过收购股份增至91%。

  根据石裁字【2011】第159—2号的裁决书显示,双方合作的背景是民营灵石九鑫获得的60万吨/年焦化焦化技改扩项目各项审批文件,正是中煤焦化控股所需要的。“”
  石裁字【2011】第159—2号载明,合资之前民营灵石九鑫已经对项目的土地、设备进行了投资,中煤焦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对灵石九鑫此前的投资进行补偿。

  该裁决书证据目录还显示,双方谈话录音证明为推动200万吨/年焦化项目,中煤九鑫法定代表人曾多次在不同的场合表示对60万吨/年焦化焦化技改扩项目进行补偿。

  为此,民营灵石九鑫就双方约定就330亩土地、120支焦炉和60万吨/年的焦炉技改批文的三项向中煤九鑫索赔总计6.56亿元。2012年1月11日石裁字【2011】第159—2号的裁决书最终裁定中煤九鑫赔偿民营灵石九鑫1.76亿元。

  石裁字【2011】第159—2号显示,中煤九鑫却无法提供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下达关闭决定书。“恰恰证明推动是中煤九鑫和民营灵石九鑫协商的结果,与中煤九鑫将60万吨项目扩建到100万吨有关系。”

  彼时正值山西整顿落后产能,众多小规模高耗能企业被关停或者整改,但无论是关停还是整改均需政府下发文件。

  其中,在2005年陕西省焦化行业分类整顿中,中煤九鑫100万吨项目从第2类变更为第6类,直到2009年才被有关部门认为合法。“这些焦炉不能被中煤九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非法,必须有明确的行政文件。”

  据了解,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居中仲裁是中煤九鑫和民营灵石九鑫共同协议的结果,但中煤九鑫在裁决后并不认可。之前在2010年7月15日,中煤九鑫与民企灵石九鑫在北京达成约定,同意由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且约定“该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接受仲裁结果”。

  晋中中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后,中煤九鑫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和《执行异议书》,但在2013年下半年分别被晋中法院、陕西省高院驳回,之后就出现了刘强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抓。“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裁决没有改判或者执行没有中止的情况下,任何异议不影响裁判决的执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教授指出。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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