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9日,秦彪在重庆被警方抓获。其承认自己名下并没有这套房屋,合同上的单元门号是其随便写的。
系购房款而非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秦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秦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时继续追缴秦彪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人郭某。
判决作出后,秦彪不服提出上诉,表示被害人郭某在和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即已经发现《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伪造的,因此郭某给其转账的钱均系借款,与购房无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证人证言等都证明秦彪及郭某所签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为人民币60万元,与郭某支付秦彪的人民币60万元能够对应,因此能够确认郭某支付的人民币60万元系购房款而非借款。
法院未采纳秦彪的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